四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严肃教学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认定 1、教学事故按内容分为七类,即课堂(a)、作业与实验实习(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教室和保障(g)。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i)、二级(ii)和三级(iii)。 3、i级事故由教务处认定,ⅱ级和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4、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5、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填写《四川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般不超过三天)。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发生事故的领导,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经认定的教学事故进入《四川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 2、ⅱ、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i级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人事处进行处理。根据事故级别(详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 iii级事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2) ii级事故给予责任人通报的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3) i级事故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4) 凡多次造成教学事故者,应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3、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4、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大学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类别序号事故内容级别认定 a1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ⅲ a2未经同意停课出差ⅲ a3私自请人代课ⅱ a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ⅲa5教师无故缺课ⅱ a6教师上课无教案ⅲ a7教师己告假获准,而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ⅲ a8教师在课堂上使用bp机或手机ⅲ a9教师着装不严肃,有上课吸烟等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ⅲ a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而反映强烈ii a1i上课时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ⅱ a1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轻微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轻伤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重伤乃至丧命 ⅲⅱi a13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ⅲ b1有作业的课程在教学活动期间未布置作业ⅱ b2某一学生按规定交了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但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ⅲ b3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ⅲ b4不按时制订学院专业实习计划ⅱ b5未按时划拨实习经费ⅲ b6不及时进行实习经费的核算报销ⅲ b7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实验内容ⅲ b8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ⅱ b9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专业实习ⅱ b10不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学生的实验实习成绩m cl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ⅲ c2未进行或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审查不按照规定进行未进行 ⅲⅱ c3试题命题或印制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ⅱ c4试题命题或印制错误较多,影响学生正常考试ⅲ c5主、监考教师未在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ⅲ c6正式开考后主考教师携卷未到ⅲ c7监考教师无故未到ⅱ c8考毕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ⅱ c9监考教师不按照规定认真监考ⅲ clo因主、监考教师责任造成学生违纪或作弊ⅱ cll发现学生作弊不上报ⅱ c12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无意有意 ⅱi d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ⅱ d2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ii d3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i d4管理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把成绩通知学生和家长ⅲ d5任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的成绩ⅱ d6遗失学生考试成绩ⅱ el学院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教务处报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和考题ⅱ e2学院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教务处报补(缓)考和重修学生名单ⅱ e3无特殊原因,排课或排考不当影响了教学或考试ⅲ e4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使学生空等ⅲ e5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下发课表和考卷,影响了教学或考试 ⅲ |